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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5-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1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工作,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现将2011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工作组织
  201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推荐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各推荐单位归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范围内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应择优推荐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活动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以及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产学研用合作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支持力度。
  (二)专家推荐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获得者3人以上(含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在陕院士)可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项目类别限于“技术发明类”和“基础研究类”,每人只能推荐1次。当所推荐项目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
  二、申报要求
  (一)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已经转化推广应用,对带动我省产业发展、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申报项目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即2010年6月30日前已实施应用)。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其整体技术应当应用推广一年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推荐书中应提供相应的应用证明);基础研究类项目,论文、论著应当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各类计划和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结题的批复。
  (三)申报项目应是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四)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产学研用项目,推荐时应提供相关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登记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六)前两个年度连续申报未授奖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推荐,本年度不予受理。上一年度申报,已经参加专业评审,并入围拟奖建议项目后自行提出撤奖的项目,如果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申报,本年度不予受理。
  (七)在申报项目中仅从事辅助工作的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三、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重要依据,请各申报人员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书填写说明”(见推荐系统软件帮助文件)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候选人、候选项目的重要科学发现、主要技术发明或者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推荐书包括电子版和书面两部分。电子版推荐书统一使用“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软件填写完成,书面推荐书通过推荐系统软件“打印”功能打印完成。推荐系统软件在陕西科技信息网(www.sninfo.gov.cn)“下载中心”下载。
  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年,对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见推荐系统软件帮助文件)、推荐书及附件内容都进行了修订和调整,推荐书填写说明和推荐系统软件也相应做了调整和更新。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填写推荐书时,应使用新的推荐系统软件,并科学准确填写推荐书中的“项目类别”、“专业评审组”、“学科分类与代码”等影响项目专业评审的重要内容。推荐项目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及推广应用等情况应当在推荐书中“项目详细内容”栏充分反映,推荐书附件材料不另附相关研究技术报告。推荐书附件材料请根据项目类别按填写说明的要求整理。
  如有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候选人(组织),请直接与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联系,索取推荐书文本。
  四、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书面推荐书各1式13份。其中,4份推荐书后附全套附件材料(至少1份附件材料为原件),其余9份推荐书只提供附件目录。要求普通A4纸打印,胶状成册,不另加封面。请各单位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候选项目推荐材料(书面和电子版)送科研处知识产权科(国际交流中心504办公室)。
  
  联系人:郭久荣  张晓妮  李文华
  电 话:87082962,87082851
  邮 箱:guojiurong@nwsuaf.edu.cn
      liwenhua@nwsuaf.edu.cn


                                      科研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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