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两种类型。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 学分认定以同质等效为基本原则,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成果证明。

第五条 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实习)环节1周计1学分。

(二)认定内容为创新创业项目等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 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其他课程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九条 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相关成果可以认定为培养方案综合实践环节中相应的课程学分或创新创业类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 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已完成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主、辅修课程学分,符合本规定认定原则的,可以相互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取得的培养方案外的课程学分(如转专业、跨专业修读课程等情况),符合本规定认定原则的,可以申请将其认定为主、辅修专业课程或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我校批准备案,自行在外学习(实习)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成绩记载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课程置换方式进行学分认定的,记载学分同时记载成绩,按照我校规定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按照学分转换方式进行学分认定的,只记载学分不记载成绩,视情况决定是否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第十六条 校外课程通过课程置换方式认定的,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以我校对应课程记载,按照我校规定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校外课程通过学分转换认定的,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校外修读学分”板块中集中显示,不显示具体课程信息,不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第十七条 校内课程无论通过课程置换或学分转换方式认定,原课程信息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均如实记载,并按照我校规定参与GPA和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第十八条 认定课程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直接记载,记载标准不同时,采用以下方式对应。

(一)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二)认定课程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原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

第五章 学分认定流程

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校外课程的还需提供成绩单和学籍档案、课程说明、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等相关材料,认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的成果的需要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复核相关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存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OOC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校教发〔2016〕 226 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16〕398号)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教务〔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