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GPA 在 2.0 以下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或 70 分)以下的;
(三)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四)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六)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处分期的。
第四条 参加我校与国(境)内外大学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在协议院校取得学士学位证书,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主、辅修专业均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生参与我校设立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达到项目培养要求,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在同一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情况进行审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2018〕14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