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食品党〔2018〕35号

     

各党支部: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细则(试行)》于2018年12 月13 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年 12月13日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工作领导机构。党委委员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对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或提出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1.研究部署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决定。

  2.研究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学院党建工作任务。

  3.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提出人才队伍建设政治引领政治吸纳的意见和措施。

  4.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意见和措施。

  6.研究学院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的培养选配、教育和管理事项。

  7.研究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统战和离退休职工服务及作用发挥等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8.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策的有关事项方案。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由党委全体委员组成。非党员院长、党务秘书一般应列席会议,非党委委员的学院其他行政领导、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及党员代表等根据研究议题需要,由书记确定可列席会议。党委委员有表决权,列席成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议程,无表决权。

  第五条  会议秘书一般由党务秘书兼任,负责党委会议的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下发、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期间,一般不召开党委会议。确有必要的,由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无法参加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会议准备及召开:

  1.议题提出。议题应当经过充分沟通、酝酿、调研后提出,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并与院长沟通后,提交会议讨论。

  2.议题确定。会议秘书负责收集汇总议题,党委书记确定上会议题。党委会议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组织临时动议;确有必要需临时增加议题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议题材料应提前分送参会人员。

  3. 议题研究。主持人简要说明议题内容后,相应党委委员对议题进行汇报说明,相关委员可进行补充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4.议题表决。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经集体议定或表决形成会议意见。表决事项,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研究决定科级干部和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出现较大分歧,应暂缓决策,酝酿成熟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事结果执行

  第八条  党委会议研究事项涉及贯彻上级党组织或学校的重大举措、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涉及德育与精神文明、廉政建设、稳定安全、学生管理、招生就业以及群众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形成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书面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研究的议事范围其他事项可做出决策,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委员落实,落实情况应向书记反馈。 

  第十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主动了解会议精神,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委员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决定或决议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意见或决定。

  第十三条  凡研究讨论或决策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姻亲及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以及其他与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按规定要进行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对需保密事项,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者、执行者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带头树立规矩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程序,带头执行议定事项,并在个人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决策部署或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工作,保证学院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 对拟研究的重要事项,要在会前相互听取意见,各委员之间充分沟通,认真听取有关会议及各层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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