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食品党〔2019〕33号

     

关于印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测试中心、各系、实验室、中试车间、办公室: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经2019年11月2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11月 28日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校办发〔2018〕133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测试中心印章;

(二)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

(三)其他经学校审定同意刻制的印章。

第三条 学院各类印章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学院及各部门一律不得私自刻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要求

(一)院内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批文,说明事由、用途、使用范围、管理人等情况,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党委校长办公室刻制;

(二)印章因磨损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由学院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模,经党委校长办公室查验后刻制。原印章同时作废,同时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虚拟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单位代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或发文后方可启用。

第七条 因单位撤销、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印章,必须于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登记后送档案馆封存。学院及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学院党务秘书负责管理学院党委印章及学院部门工会印章;

(二)学院行政秘书负责管理学院行政印章;

(三)学院团委书记负责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印章;

(四)测试中心秘书负责管理测试中心印章;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印章,随用随锁,采取防盗措施,确保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学院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审核制,学院文件、来往信函、合作协议、设备购置合同、通知、报告等需审批的须由院领导审批后使用,各类证明材料须由各院领导或各秘书审核后使用;

(二)印章使用,需进行登记,责任到人;

(三)用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清晰端正。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四)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公章;

(五)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和证件上用章;

(六)印章不得自行随意带离办公地点或转交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第十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用于以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文件;以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政审材料、证明等材料;其他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的材料等;

(二)行政印章:主要用于校内一般业务往来,用于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文件;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国资购买合同、项目检测合同等材料;学院出具的各类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证明等材料;其他经院领导批准的材料等;

(三)部门工会印章:在学院范围内,以学院部门工会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以学院部门工会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证明等材料;其他部门工会范围内经工会主席批准的材料等;

(四)测试中心相关印章:根据《测试中心印章管理规定》,在测试中心及其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使用;

(五)其他专用印章:专章专用,按印章刻制时审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三)未经院领导审批或各部门秘书审核的材料;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审批、审核和用印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